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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么做,才可以减轻45万税负?

博文近期接到顾客询问,企业有纯利润,持股人想出让股权,是不是应该先分紅再出让股权?

先看看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規定,公司股权投资所得(股息所得)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在税收待遇方面存有明显的差别。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二)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中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指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中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别的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当公司将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或局部股权对外出让时,很可能导致本应享有免税的股息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进而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股权转让前应尽可能使被投资企业最高限度地分配利润,即先分配后转让。通过那样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规避股息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达到节约税金或是递延纳税的目标。



实例分析
甲公司二零一五年初注资一千万元获得乙公司60%股权。二零一八年末,乙企业实现净利润六百万元,公司所得税税率15%。2018年,甲公司自营利润三百万元,公司所得税税率25%。目前有俩种利润分配方案可以选择:
案例一:
乙公司留存利润不分配。今年四月,甲公司将其占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全都转让出售,出让价格为1220万元。
乙公司保存利润不分配,甲公司将其具有的股权全都转让。
则甲公司自营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220﹣1000)×25%=55(万元)
二零一九年总计应纳税额=75+55=130(万元)
案例二:
2019年三月,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50%用以分配现金股利,甲公司分到一百八十万元。今年四月,甲公司将其占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售,出让价格为1040万元。
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后,甲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規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则甲公司自营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股息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040﹣1000)×25%=10(万元)
2019年总计应纳税额=75+10=85(万元)
由此可见,因为在股权转让以前做了利润分配,案例二比案例一缓解税收负担四十五元,进而有效地规避了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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